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公房买私现象非常多,其中不乏买私时配偶一方已经去世,为了获得更优惠的价格买房,往往在世一方会选择用夫妻双方的工龄之和购买。随着房价的翻倍飙升,出于某种因素,购房一方会以遗嘱或遗赠的形式将房产分配给一个子女或者部分子女,而在购房一方去世后,在遗嘱或遗赠中未取得房产的子女,往往会否认遗嘱、遗赠的效力,认为房产应当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父或母一方无权单方处分房产,这时就涉及到此类房产的性质问题,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价值到底是什么性质?
对该问题先后出台了不同的规定,对此,杨律师做如下梳理。
时间 | 法律规定 | 内容 | 目前是否有效 | 总结 |
1999年 | 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 | 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98)司公函018号函和(99)司公民便字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本案中,唐民悦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该住房应当视为其夫妇双方共同购买。因此,我司认为,该住房应视为唐民悦与其配偶共有财产。 此复。 | 已撤销 | 认为只要用到工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
2000年 | (2000)法民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 2013年被废止 | 认为工龄属于政策性补贴,不是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根据购房款的性质,如果购房款是用到二人的积蓄,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生存一方的个人积蓄,那么属于个人财产,该房产与已故配偶无关。 |
2018.06.11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 6.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 有效 | 认为房产属于生存一方的财产,而已故一方的工龄对应的价值可以单独的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
杨律师总结:在2018年6月11日以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公房,该房产属于在世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已故配偶工龄所对应的价值可作为单独的遗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