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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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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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该出资是什么性质,赠与还是借贷?

发布者:杨丽萍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70人看过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现象很多见,父母出资的初衷是为了减轻子女的负担,让小夫妻二人可以轻松的过日子。出资时父母往往不会对出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而在小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在房产分割上产生争议时,父母的出资性质定性很重要,因为它会影响财产的分割,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该出资到底是什么性质呢?

      杨律师认为民法典是个分水岭,民法典实施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出台后,各个地方法院又出台了自己的裁判指引,甚至有的裁判指引做了扩大解释,所以导致同一客观事实,但是不同地区的法院判决结果完全不同。而在民法典实施后,将该出资性质进行了确定性的规定,详述如下:

       民法典实施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从该规定可知父母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我们再看一下各地的地方法院的认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

二十七、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该房登记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从该裁判指引可知,如果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无论是全资还是部分出资),该出资都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则该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很显然该裁判指引做了扩大解释。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此规定的出资指的是出全资,而不是部分出资。

    我们再看一下上海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 解答

“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从该规定可知,法院首先尊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借贷的意思表示就是借贷,如果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就是赠与,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形成于离婚诉讼前。杨律师认为该规定更接近于民法典的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会从伦理、公序良俗等角度审理。

如浙江法院一份判决书“本院认为,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四川高院的一份判决书中这样陈述:”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从以上两个判例可看出有些法院更倾向于从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等角度认定父母出资的性质。

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规定,该出资性质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规定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在民法典实施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的,该出资性质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失效,所以即使婚后父母出全资,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出资性质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不再主观上直接认定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是认为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该出资仍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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