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潘X权为其所有的小型客车(未上牌,五菱牌Lzw6430水F型,发动机号&E2131134,车架号 LZWADA GAGE 40300 26 ) )在华安保险险四川分公司处投保了全车盗抢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责任限额为24300元,保险期间为204年3月4日零时起至2015年3月3日二十四时止。201年4月13日19时30分许,潘X权将该车停放在郫县红光镇银润路209号门口,4月15日10时取车时发现该车被盗,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至今尚未破案。保险单中特别约定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之日起生效,止期不变。潘X权在向华安保险四川分公司理赔过程中,华安保险四川分公司以盗抢险保险责任尚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