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2年7月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租赁建筑周转材料、机具用于乙方的温江冷鲜肉配送中心工程使用。乙方指定提货人王X、罗X培。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材料损失费合计27443515元。201年6月6日,被告又在原告处租赁材料产生租赁费|25404元。2014年1月15日结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租赁费5万元,尚欠2256892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剩余的租赁费。
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立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行各自义务,经结算被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偿费合计22568920元;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及材料损失篇费,应按照约定承担主因被告拒不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赁担违约金及律师费,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日千分之―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租赁费、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