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曹X与被告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单项承包协议》,工程名称:温室智能蔬菜大棚项目,工程地点:河南省扶沟县练寺镇。2014年7月2日被告二通知原告立即组织工人从四川前往河南,工程在2014年7月9日前会开工。原告立即组织工人10余名从四川赶往河南,同月7日,原告向被告二缴纳了工程保证金24万元,后由于被告二的原因造成该工程已经无法施工。
在工程确认无法施工的情况下,被告三承诺在2014年8月15日前向原告退还工程保证金24万元,项目部押金10000元,施工图纸1000元,共计251000元,同时原告因此产生了工人工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项目押金等共计2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