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陆X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铺面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温江区XX大道X段924号、92号、928号、930号洗车场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后,发我被告隐瞒了该洗车场会员的真实情况,即其在转让给原告之前以远远低于市场价办理了大量会员卡,在原告受让时,所有会员卡余额210100元0根据法律规定,会员卡余额仍应由“XXXX”洗车场提供服务。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铺面转让合同》对债权债务未作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对各自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告由于受让了洗车场,不得已代被告承担了大量服务,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会员卡余额支付给原告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瑞君精典”洗车场会员卡服务费余额210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律师认为:根据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模式为总体转让模式,会员卡的费用已经在转让费中进行抵扣,所以不应当再支付会员卡费。且会员数量多少是衡量洗车行生意好坏的指标,原告正是看中了洗车行的客户多。所以基于签订协议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包含了会员卡的内容的。且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会员卡金额,陆X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在交付洗车行时已经存在的会员卡数量和金额,但是原告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在201年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表明为整体转让,会员卡交由陆X处理。根据交易习惯,洗车行是会办会员卡的,陆X是知道这个情况的。所以不应当由刘勇支付或者退还会员卡费用。原告也没有向会员提供后续服务,会员都给被告打电话了,所以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该费用。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