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当时原告尚未成年,不谙世事。原告于婚前2005年8月,日与被告李某1才生育一子,取名李某2。双方于2006年4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告对被告了解不深,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十分薄弱,原告同意与被告结婚并不是因为两人感情较好,而是作为母亲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正常的成长环境的无奈之举。原告与被告不仅在年龄上相距10周岁,在各种观念和看法上也相距甚远,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沉迷与赌博,双方为此不断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从2012年10月至今与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态,双方除了孩子的事情外无任何联系。并且原告从2013年将孩子带到邛崃市的娘家生活至今,一直是由原告一人在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被告李某1才并未为孩子李某2承担任何抚养义务。在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被告李某1才还因赌博等在外欠债务、高利贷等。被告的种种行为令原告对其彻底失去信心,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双方的感情并未好转,反而矛盾愈演愈烈,故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原告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依法解除与被告李某1才得婚姻关系;2、婚生子李某2现年10岁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000元,另孩子的教育费、生病住院等费用经保险报销后的余额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3、双方各自的承包田归各自耕种和管理,婚生子李某2的承包责任田暂由原告耕种和管理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未建立牢固夫妻感情,原告系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分居生活已长达3年多的时间,碰在此期间双方除了孩子的事情并未有任何联系。故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矿裂,均无再和好的可能,对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应对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婚生李某2现年10岁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000元,另孩子的教育费、生病住院等费用经保险报销后的余额凭票据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李某1才系孩子的亲生父亲,对孩子由抚养义务,但根据农村生活标准和被被告的经济状况对于孩子的生活费依法支持500元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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