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朱X春于2014年7月15日向袁X友借款1000000元,唐x裴作担保人。后被告陆续归还了借款8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至今未归还,故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X春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2000元,唐x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袁X友与唐x裴、朱X春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朱X春应当承担归还袁X友借款200000元的责任,唐x裴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袁X友要求被告朱X春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唐x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的票据,故对原告要求给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