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0月20日16时7分许,钟雪梅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富贵泉”牌电动三轮车搭乘杨雨薇、钟X雨未戴安全头盔沿成环路从洛带方向往洪安方向行驶,被告舒X驾驶其所有的川R***92小型轿车沿成环路从洪安方向往洛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泉驿区成环路洪安镇文安桥红星村2组路口时,钟雪梅驾车左转弯时,两车相撞,致原告钟X雨受伤,两车受损。2014年11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雪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舒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钟X雨无责。川R***92小型轿车在平安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告系未成年人,其主要生活来源由其父母供养,其父母经济来源于城镇,且提供了劳动合同、社保清单、工资流水。同时原告现就读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二十五小学校幼儿园,故原告的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