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东与被告四川好XX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泡沫。2015年1月23日,双方就往来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四川好XX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刘X东83692元,此款泡沫货款,截至2015年1月23日票据已收。”“对账人”处有被告四川好XX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确认,后被告未支付该笔货款。
被告多次搬厂,无人知晓被告住所地,导致传票无法送达,故本案只有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原告刘X东与被告四川好XX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3692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同样亦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