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庆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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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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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驳回 反诉胜诉

发布者:丁庆林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4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06年3月,水库养殖户罗某某通过成都FC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了解到“FC”牌水变肥可以将水中的浮游生物转化生产花、白鲢鱼类,于是向销售人员表明其想购买该产品的意图,药业公司销售人员对罗某某对水库中饲养的鱼进行随机抽样解剖(鱼体丰满度较好,体格健壮,肠胃食物充满)后,罗某某购买了水变肥产品5件,并当场付清货款。同年4月19日,罗某某又购买了20件水变肥,并付清了货款。6月12日,罗某某又购买了40件水变肥,药业公司为其送货时,罗某某向其销售人员反映,使用水变肥三个月后效果较差,药业公司销售人员立即对水库中饲养的鱼进行随机抽样并解剖,发现水库中的鱼活动能力较差,鱼体不丰满。那肠胃内食物较少,体重与使用水变肥初期略有下降。罗某某接收货物后,向药业公司销售人员出具《说明书》,载明“罗某某于6月12日收到水变肥40件,货款1920元未付,药业公司解决现有情况后,罗某某继续使用水变肥产品,并付清货款”。此后不久,罗某某先后向S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C市渔政局等相关部门投诉,经调解未果。同年7月28日,罗某某委托S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其投放的花、白鲢鱼苗损失进行鉴定,8月10日,S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南价认涉(2007)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罗某某的损失金额为52602元。罗某某认为其损失因为使用了药业公司的水变肥产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药业公司赔偿双倍货款、损失52602元,评估费1000元,共计78402元。

药业公司收到传票后,赶忙找到了丁庆林律师。丁律师了解案情后,建议药业公司提起反诉。

本案中,药业公司按罗某某的意思表示向其供货,罗某某确认收货之后支付货款,双方构成买卖关系。后罗某某认为药业公司所供之货没要达到其宣传效果,造成其的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药业公司按将40件水变肥送到罗某某指点地点,罗某某确认产品后,一直未付款,也没有返还产品之意。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药业公司可以就本案提起反诉,让罗某某归还扣留产品。

法院受理药业公司的反诉之后,一起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罗某某诉称药业公司的产品与宣传资料不符,造成饲养鱼类的损失,且不承认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并向法庭提交了损失鉴定书,消费者协会投诉受理及调解书等证据,意欲证明其观点。丁律提出答辩意见:第一、药业公司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其水变肥产品已在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其质量经检验合格;第二、宣传资料上所载数据是在实验环境中所取得的理论数据,并不能说明药业公司的产品有问题,更不能说明罗某某的损失是由于水变肥产品造成的;第三、调解书证明我方积极处理该事件,并进行了一定的退让,不能证明罗某某的损失便是由我方造成。且2016年4月19日,罗某某骗取我方为其送40件水变肥到指点地点后,借口扣留货物,损害了我方的合法财产权,应依法返还我方货物,并赔偿损失。

法院综合证据、庭审情况考量之后,认为药业公司与罗某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药业公司具有资质生产水变肥产品,其产品已登记备案并经检验合格,按时送货,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罗某某使用水变肥产品后鱼苗不长,产生损失,但没有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要求药业公司赔偿双倍货款和损失的诉请不合理也无法律依据。且罗某某收到40件水变肥后,至今未有付款,药业公司要求返还产品合情合理合法。

法院最后判决:

一、驳回罗某某对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药业公司水变肥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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