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庆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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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交规,进了监狱,又赔钱!

发布者:丁庆林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3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11月9日,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张某收到来自法院的判决,判决载明“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40余万”。

事件发生在2012年7月5日早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经过路口遇到红灯时,不顾信号灯指示穿过路口,撞上骑自行车经人行道通过路口的敬某,敬某当场倒地受伤,张某虽立即拨打“120”急救,但敬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敬某家属经朋友介绍,委托丁庆林律师代理该案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为交通肇事罪。在本案中,张某乱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致敬先生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犯交通肇事罪,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九十九条之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十八条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至二十九条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家属可向赔付义务人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其他财产损失。其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他经济损失以举证为准。本案经过审理,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支付各项赔偿40余万元。

敬某某惨遭横祸身亡,令人悲痛;张某无视交通规则,不仅身陷囹圄,而且承担巨额赔偿,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本案再次提醒大家,交通参与人,遵守交规,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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