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庆林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欠债还钱 主要靠证据

发布者:丁庆林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2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今年8月1号,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以及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小编在整理案件时,刚好看到一件民间借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该案件。

       2010年2月3日,白先生向陈先生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向陈先生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0年5月3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陈先生多次向白先生催收,白先生均以无钱为由不予归还。陈先生遂委托丁庆林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先生归还欠款和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的规定,白先生和陈先生的借款合同成立,且白先生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还清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法院根据陈先生提供的欠条,认定白先生向陈先生借款11万元的事实,因白先生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没有举证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白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陈先生11万元的欠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案情简单,法院最后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但,若该当时白先生到庭进行抗辩,或陈先生当时只有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会有不同的结果吗?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当时白先生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白先生必须举证证明,否则,他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再者,若白先生提供相应的证据之后,陈先生觉得不对,那他就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款关系成立,或者说提供证据证明白先生提供的已经偿还借款的证据是不真实的。

      其次,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该条规定说明,法院在审理时,若双方各自主张,法院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不会偏信一方之言。关于法院的审核责任,在不久前《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再者,根据《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主张该借款存在或者不存在,主张方应就该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去证明。

      因此,若陈先生与白先生的案件中,白先生到庭进行抗辩,陈先生仅凭一张欠条,可能无法轻松获得法院支持。且,民间借贷案件随着市场需求暴涨,不仅法院在审判时需要慎之又慎,借款双方在借还款时也要注意留存借条、欠条、转账凭证、微信短信、通话记录等,以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