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X诉被告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到期欠款本金15万元及截止至起诉时约定的利息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该借款约定月利率为1.5%。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朱XX欠款15万元及利息5万元。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石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