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颖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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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X与上海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颖卓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2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毛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住所不明,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XX的委托诉讼代理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XX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48,700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35.42元。审理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在2016年5月30日和同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和48,700元。双方约定欠款在2016年6月20日还清。现债务已届清偿期,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XX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1、欠条一份。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出具给原告,内容为:今借到毛XX现金壹拾万元整,使用三个月。被告法定代表人徐XX签名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2、借条一份。被告于2016年6月14日出具给原告,内容为:今借到毛XX叁万捌仟元整,此款于6月20号之前还清,借条下方写:共48700元,此款到10号付清。徐XX签名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以上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同年6月14日,原告又向原告借款48,700元,约定2016年6月20日归还。届期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经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审理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XX借款148,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80.70元,财产保全费1,265.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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