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律师担任穗天劳人仲案(2019)XXXX号案件申请人某某诉被申请人(一)珠海某某某某事故调查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被申请人(二)珠海某某某某事故调查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人代理律师,参与本案的庭审。
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发表书面总结代理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的提成及补贴是合法应得的劳动收益,应当计入双倍工资差额内支付。
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第14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申请人的月工资收益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是申请人的劳动所得,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按照每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双倍工资。
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
二、《简历表》、《面试录用情况表》等资料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资料,且没有申请人签名、也没有向申请人送达,没有劳动合同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第7、8、9、10、11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但是这些证据只是被申请人内部管理资料,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章,更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因此并没有劳动合同法律效力,更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相关要素。
“视同劳动合同”,并不成立!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三、被申请人明确承认拖欠申请人的8000元提成应当依法支付。至于被申请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如何结算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申请人没有关系、也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明确承认拖欠申请人8000元提成。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第15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本案劳动法律关系没有直接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申请人仅仅只是被申请人的员工,被申请人的经营风险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
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8000元提成。
四、被申请人在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支付过年假工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第4、5、12、13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休假时间,但是这些休假时间是申请人正常的请假休假时间,并不是依法应当享受的带薪年假。年假工资支付凭证是被申请人保存的内部管理资料,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非常遗憾,在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期间内被申请人并没有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向申请人支付年假工资。
五、被申请人(一)是被申请人(二)的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被申请人(二)应当对被申请人(一)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一)违法未能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申请人每月应得工资计算双倍工资,并实际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拖欠的提成及年假工资也应当支付。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当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