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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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者:林峰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833人看过

 ?“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指的是从事高息放贷,俗称“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单位。

职业放贷人,不管是个人还是注册的其他名义公司、个体户、只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的所谓“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都是违法行为。

法院据此,可以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借贷关系违法,而不予保护。所以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无效!

2018年8月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疑似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可暂定为: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含本数),或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或近三年来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15件以上;或在诉讼中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将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2019年10月22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最高院司法观点: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司法实践:合同无效后,双方恢复原状,借款人仍需要返还出借人本金,并按照年利率6%赔偿资金占用费。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1、权利处置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措施有了一个在《担保法》规定之外的非常特殊的担保方式。即当事人为了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偿还义务的履行,可以另行签订买卖合同。在民间借贷合同被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之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拍卖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

该条规定在指导我司业务开展时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2、“债务混同”:企业法人或者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借贷用于个人开销的,或者企业法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企业生产的,可以追加企业法人或者负责人、企业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该条规定明确了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所以我司在开展业务时,应予以特别关注。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302号民事裁定书》:1、用于公司经营的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且夫妻一方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股权的。

法院可据此认定经营该公司的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为“债务混同”的第三种情况。

 

3、如果担保人在民间借贷合同或者债权凭证上签字盖章,但是没有明确的承担担保责任意思表示,则该担保责任不成立。

该条规定在我司签订借款合同时,特别是在催收签订简便的催收函时,应该予以特别的关注。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四章:民间借贷的利息复息与罚息、违约金

二、民间借贷的利息

之前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是目前司法解释对于利息承担做了分为两条线三档次的规定。该规定也是司法解释的重大突破之一。

首先,借款合同对于利息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没有权利主张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债权人不能主张利息;其他情况由法院综合判断确定。

但是债务人自愿支付利息的,无权要求返还。超过年化36%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其次,民间借贷约定利率年化24%以内的,法院一律予以支持。利息超过年化36%的部分一律无效,且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予以返还。24%至36%之间的利息,债务人已经履行了的,无权要求返还;未履行的,法院不会支持。

目前我司采取的通过多份合同,多种收费的方式分担利息的方式并无不妥,因此该条规定对我司业务开展无太大影响。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根据该规定,典当行收取的利率、典当综合费用有可能超出年化24%,实务当中典当行以年化36%计收利率、典当综合费。

同时典当行可能需要交纳6%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

(一)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二)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②《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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