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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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的相关问题

发布者:李双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19人看过

一、在事先无通谋,但行为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其奥利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共犯论处。

共同犯罪的主体为两人以上,决定了其在犯罪方式、行为过程等方面的情形较之个人犯罪更为复杂。在事先共谋、基于一定分工的情形下,行为人分别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不同的行为,只要未实行过限,一般均对各行为人以同一罪名的共犯定罪处罚;在事先无共谋的情形下,行为人在他人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临时起意参与他人共同犯罪行为的,应当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定罪:一种是行为人在不知道他人前期犯罪行为的具体动机、目的、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后续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犯罪故意的内容上与他人不一致,则应当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结合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和实施的客观行为,确定其具体罪名;另一种是行为人虽在事先未与他人形成主观故意,但其在明知他人犯罪性质的情况下,于事中参与了他人犯罪的后续行为。其行为一方面形成事中对他人犯罪目的的认可和主观故意内容上的沟通,另一方面其客观行为对他人实现犯罪目的起到了积极帮助作用,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应与他人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在事先无通谋,行为人在他人抢劫致被害人死亡后参与共同犯罪的,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般抢劫罪的规定量刑。

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和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基于事先分工或意思联络而参与他人共同抢劫犯罪的,无论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只要其与他人出于共同的主观故意,对共同的犯罪对象实施了追求同意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就应与他人对共同犯罪的后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并适用同一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分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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