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案件事实都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从证据内容是否明确何人系作案人,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前者如被告人供述、认识或者能够辨认出作案人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后者如证明现场留有被告人血迹、指纹、足迹等的鉴定结论,证明案件起因或者被告人作案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等。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审查判断证据时,要特别注重审查其他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具体如下:
一、要认真审查关键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所做出的陈述。相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反映较为真实,对查明案情往往有重要作用。但是,证人证言也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易变性,故对证人证言必须认真审查核实。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的五项内容:
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4.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手印;询问未成年证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
5.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据此,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包括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主要包括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真实,证人是否有作证能力,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审查,主要包括审查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二、适用间接证据的定案原则
直接证据有利于定案,是不言而喻的。在缺乏直接证据或者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的情况下,如果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结论,也可以根据间接证据定案。但是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更加慎重,遵循真实性、协调性、完整性、排他性、合理性的规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啊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符合这些条件的,可以根据间接证据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