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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刑的随笔

发布者:李双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55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2.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3.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4.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5.曾因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7.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8.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9.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不具有以上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不具有以上所列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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