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主体问题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主张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至于已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因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按刑法规定,既需要对绑架行为负刑事责任,也须对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因而,仍应直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二、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投毒杀人的行为定性问题
教唆犯是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构成教唆犯,必须局内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并且这一教唆行为同被教唆的人实行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从这两方面可以看出,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与被教唆人是一种共同犯罪的关系。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两个以上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构成教唆犯也必须要求教唆人和被教唆人都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指使、利用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是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指使者而言,实质上是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精神病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就被指使者而言,由于其不具有独立的意志,或者缺乏辨别能力,实际上是教唆者的犯罪工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指使、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犯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或者“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因被指使、利用者不负刑事责任,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视为指使、利用者自己实施,故意指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精神病人犯罪的人,应按照被指使、利用者实行的行为定罪处罚。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诈骗罪后为抗拒扭送当场实施暴力的行为定罪量刑
构成“转化型抢劫”,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前提条件,即事先犯盗窃、诈骗或者抢劫罪,这里的罪应该理解为罪行之意。二是客观条件,即事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当场”既包含空间要求,也包含时间要求;既可以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也可以是实施行为时或者行为后当即被他人发现而被紧追途中,但这必须要求时间上无过长的间隔且紧追没有中断。三是目的条件,即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里的抓捕,既可以是司法机关的缉捕,也可以是被害人或者其他群众的扭送。
同时,“转化型抢劫”其本质也是抢劫,得按照抢劫罪的具体情形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定量刑幅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或者抢夺,为抗拒抓捕、扭送当场实施暴力,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