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勒索型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主流观点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实际控制了他人,就应当认为构成绑架罪既遂。至于是否已经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勒索的目的是否实现,均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这种观点还认为,绑架罪未遂,一般是指出于勒索目的而着手实行绑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绑架未得逞的情形。
二、绑架罪是继续犯
绑架罪犯是继续犯,其继续状态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持续控制被绑架人、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等,直至结束对被绑架人的控制。存在“事中共犯”,即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无法反抗的状态将其财物取走的行为却不宜另定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实践中,在同一案件中既有绑架行为又有抢劫行为的情形时常发生。行为人在绑架人质的过程中发现人质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非法占有的情况,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仅具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在绑架被害人即非法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之后,发现被害人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取走,此时,行为人的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没有问题,但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人身自由被限制而无法反抗的状态将其财物取走的行为却不宜另定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第一,绑架勒赎本身就是以获取被绑架人或其亲友财物为目的,因此,控制被绑架人后掳走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无论数额大小,对绑架人(包括共犯)而言,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反之,指望绑架人不掳走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则类似于刑法理论上所讲的“期待不可能”。
第二,对这种情况如以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实质上是将一个暴力劫持或拘禁行为既用作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又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违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的原理。
第三,这种情况下仅定绑架一罪,把掳财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与定两罪相比,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人。
综上,在绑架中又劫持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并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仅定绑架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