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过户出事故,原车主不担责
【案情】
2008年4月24日14时许,吴某驾驶一辆越野车沿20省道由西往东行驶,途经20省道76KM+100M地段时,因其对道路、行人情况观察不力,措施不当,将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陈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这辆越野车原系王先生所有,王已于2006年11月29日将此车卖给吴某,但双方在买卖该车过程中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08年10月18日,被害人的父母将吴某、原车主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885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吴某违章驾车致他人死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车车主将车卖给第三人,虽未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但实际上已完全丧失了对该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不应承担该车肇事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吴某承担赔偿数额的80%责任,陈某某承担赔偿数额的20%责任,原车主王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焦点】
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和第133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车辆买卖双方虽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买方因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转移后,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原登记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的所有权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