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例
案例:2008年,李某、张某通过QQ聊天相识,后有了深层次的接触,并见面合影。后张某未征得李某同意私自放在其QQ空间,造成李某的个人隐私被他人知晓和传播,以致李某家庭破裂,虽力图阻止却收效甚微,张某仍对李某进行纠缠,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三万元。张某这才将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删除,但已给李某带来不良影响。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李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点评:这是个在网络上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损害公民名誉权的案例。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在网络上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时有发生。网络空间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在网络上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法律对名誉权的规定,进一步说名誉是社会对一个公民或法人的信用、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介。名誉权就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生活中,每个公民都有名誉权,享有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未经原告李某许可将原告的感情生活等属于原告隐私范围内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任由其传播,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家庭破裂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被告张某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