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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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外出会诊进行到底

发布者:王良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685人看过

    医师外出会诊本是各医疗卫生机构间、执业医师与医疗卫生机构间、执业医师与执业医师间有悠久历史的正常的医疗活动。上世纪末以来,人们借用演艺界的“走穴”来概括医生外出会诊,使这一医疗活动蒙羞。将医师违法和有悖医德外出会诊的行为贬为“走穴”并无不妥,但将所有的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称为“走穴”,则是不应该的。


    为了规范外出会诊行为,卫生部于2005年4月30日发布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第二条将医师外出会诊定义为 “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未经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外出会诊”则可归类于“走穴”。该暂行规定无疑是建立在医师“单位所有”体制上的。借鉴中国历史曾经存在和世界各国现实存在的医师制度,这一体制的合理性已经受到置疑但还没有得到改变。因此,在现阶段医师“走穴”即便有社会客观需求,但这一行为仍是不符合现行规范的,是违法行为。


    一般认为医师外出会诊有利于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其实医师也不必回避外出会诊“有利可图”这一事实,以知识和劳动获得报酬是正大光明的事,是不应被指责的。


    将医师外出会诊进行到底是社会需求之必然,但在现行规范下(外出会诊时发生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损害,应“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而在“走穴”时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损害,邀请医疗机构和“走穴”医师应承担连带责任,医师出于自我保护也应在公对公的轨道上进行。各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外出会诊建立“进出方便但有控制”的大门,而不是敞开或封堵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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