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0年代,刑事辩护律师的坐与站,有时是事关诉讼地位的大问题。
当时开庭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一是法庭没有规定坐与站的问题,控辩双方会选择坐着说话。
二是法庭在开庭时要求控辩双方站着发言,如公诉方不提异议,辩护律师通常也会站着发言。
三是公诉人认为自己是代表国家出庭公诉,同时还有监督法庭审判之责,不认可法庭要其站立发言的要求,或法庭只要求律师站着发言时,律师通常也会力争自己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当时《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与公诉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但在发言时是站还是坐,内心是矛盾的,如站,尊严受损,如坐,可能被再次要求站立发言,甚至会被制止发言。
于是站与坐,均使律师非常尴尬,也使律师的神经变得异常敏感。
在一次开庭中,法庭事先并没有规定坐与站。在本地颇有声望、已五十多岁的姚律师,在发表辩护词时,说着说着激动地站了起来。审判长或许是出于对姚律师的尊重,或许是觉得姚律师用不着激动,很平和地说:“姚律师,你还是坐着说吧。”
姚律师想都没想,慷慨激昂地回应:“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规定辩护人只能坐着发表辩护词的法律吗?如果没有,本律师认为,我站着说能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能更充分地阐述自己的辩护观点,因此,我决定继续站着发表辩护意见。”然后,没看审判长一眼,就继续站着发表自己的辩护词。
这是当年我所知道的第一次律师可坐而自己选择站立的庭审。
在刑事案件开庭时,律师应站着说话,还是应坐着说话,这在今天仍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只是现今的律师已较少受到来自公诉方明目张胆的打压和挤兑,法庭也多能在形式上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坐着说话已成为律师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