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卫生部曾于2008年批复(卫医函〔2008〕231号)湖南省卫生厅:“‘男子’、‘男性’、‘男科’等词语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2009年批复(卫医政函〔2009〕80号)贵州省卫生厅:“‘女子、女性’等词语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当时各地卫生行政机关多以通知的形式转发了批复,要求在医疗机构名称核准过程中执行两批复。北京市卫生局最近公布的《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是执行卫生部上述批复并在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化的结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以“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命名的医疗机构,都是将之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使用,而“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既不是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也不是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未载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同时也不属于医疗行业约定俗成的习惯名称(如“五官科”)。因此,规定“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是符合“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这一命名原则的,是有规范依据的。
由于“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并不是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使用这类名称会对公众产生误导。如广义的理解“男子”、“男性”、“男科”,可能被误导为诊疗范围包括所有男性疾病,如做最狭隘的理解,可能被误导为专治男性性病。
“女子”、“女性”亦存在类似问题,且专属女性医疗的一级诊疗科目已有妇产科、妇女保健科,二级科目更有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青春期保健专业、围产期保健专业、更年期保健专业、妇女心理卫生专业、妇女营养专业、中医妇产科专业等。如某医疗机构确在女性医学领域术有专攻,完全可以在上述科目中选定识别名称,而不应不规范且名不副实地冠以“女子”、“女性”之名号。
至于男性性病和女性性病,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均归属于皮肤科性传播疾病专业名下。可“XX皮肤科医院”或“XX性病医院”显然不如“ XX男科医院”、“XX女子医院”“雅”,对患者的吸引力也不如后者,医疗机构为了经营需要做对自己有利的取舍,是可以理解的,但却是不规范的。
北京和其他地方可见“XX男科医院”、“XX女子医院”的牌子依旧高挂,一是各地对卫生部批复的执行力度不一,二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名称变更登记)需要一定时间。“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为识别名称的医疗机构当在不久绝迹于医疗服务市场,但规范医疗机构以“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为特色的广告宣传尚待时日。
香港特区政府医院管理局公布的香港公、私立医院名录中没有以“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为识别名称的。可见“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的规定并不是北京或内地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