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豪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2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男,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张豪,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女,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杜**,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负责人吕**。
委托代理人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民峰与被上诉人栗改香、原审第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菜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菜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