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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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民峰与被上诉人栗**、原审第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豪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2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男,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张豪,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女,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杜**,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负责人吕**。

委托代理人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民峰与被上诉人栗改香、原审第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菜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菜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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