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另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土部门对闲置土地满二年的土地,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但是,国土资源部《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查封,在查封期限内,人民政府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结束后,则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所以,不是土地闲置满两年后都会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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