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等原因,用农村集体土地与商业资本合作开发引起的纠纷是比较常见的类型。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作开发农村集体土地的,也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符合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开发项目,如果允许合同继续履行,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院在全国第八次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李规定,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证明。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虽提供了用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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