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国律师网

法律理论水平深厚、逻辑思维严谨,诉讼经验丰富

IP属地:河北

吴建国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31616872点击查看

王XX、杨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建国|时间:2020年07月22日|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清县院公诉刑诉(2019)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杨XX、王XX、李X、左XX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韩XX、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刘X、被告人杨XX及辩护人王XX、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吕X、被告人李X、被告人左XX及辩护人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XX、杨XX、王XX、李X、左XX伙同李X、张X2(此二人另案处理)在永清县XX以组织老年人听讲座为名,谎称免费为听课的老人们体检,用伪造的体检报告欺骗老人们癌细胞值偏高,使老人们产生恐惧心理,借机向老人们推销干细胞.肽小分子营养液,编造该营养液有防癌抗癌的功效,将原本价格低廉的营养液以每盒5800元的价格出售,骗取老年人钱财。被告人王XX发起并招募成员,购进干细胞.肽小分子营养液,负责每名成员的分工、报酬,货款也交予王XX。被告人杨XX协助王XX做管理工作,并负责送买药的老人回家,收取货款。被告人王XX、李X主要负责接送老人,为老人采集唾液、头发、指甲等日常事务。李X冒充德国留学回来的医学博士给老人们授课。张X2和被告人左XX是司机,主要负责接送工作人员,送买药的老人回家并收取货款。五被告人伙同李X、张X2用上述方法于2018年10月20日骗取受害人孙X7600元;2018年10月24日骗取受害人肖X5800元、张X12900元;2018年10月25日骗取受害人尹X5300元,共计21600元。
另查明,五被告人出售的干细胞.肽小分子营养液为广东XX公司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XXXX04673,该产品为食品,出厂价为每盒85元。被告人左XX于2018年11月12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XX、杨XX、王XX、李X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XX、李X已退赔被害人张X1;被告人杨XX与王XX已退赔被害人肖X,被告人杨XX还退赔被害人孙X;被告人左XX已退赔被害人尹X,上述被告人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XX、杨XX、王XX、李X、左XX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X1、肖X、孙X、尹X的陈述;证人李X证言;广东XX公司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书、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说明、到案说明、到案经过、临时寄押证明书、王XX在逃人员登记表;收孙X款收据、李X书写服药方法单子;收条、谅解书;五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杨XX、王XX、李X、左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诈骗高XX5800元,只提供高XX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危害后果,对被告人杨XX、王XX、左XX辩护人提出三名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本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确定相应刑罚。诈骗对象为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左XX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杨XX、王XX、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五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扣押的干细胞肽.小分子营养液507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 全站访问量

    27927

  • 昨日访问量

    2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吴建国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