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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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3谢XX与雷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顾颖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X诉被告雷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的委托代理人顾X,被告雷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8月25日,被告向我借款500000元并约定一周归还,我于当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汇款500000元,被告于2017年9月9日还款50000元。2018年10月21日,被告向我出具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金额为450000元的借条一份。后被告又于2019年2月20日还款50000元,余款400000元至今未还。我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40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借款到期之日2017年9月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4月8日为3369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证费用、保函费用。
被告辩称:对借款没有异议,利息双方没有约定,诉讼费、保全费我愿意承担,公证费、保函费不愿意负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原告提出借款XXX元,并承诺一周内归还。次日,原告答复被告已确定能出借500000元,借期10日。2017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汇款500000元。2017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0元。后因被告长期未还款,2018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的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450000元。2018年12月25日,被告又在上述借条下方承诺于2019年1月20日前归还。2019年1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承诺于2019年2月2日前归还25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归还。2019年2月3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9年2月4日前归还200000元。2019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0元,尚欠4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9年4月1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公证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发生公证费1020元、打印费330元。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另查明,原告因本次诉讼在XX公司处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发生保险费600元。
上述事实,由银行交易记录、借条、还款协议、承诺书、公证书、发票等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自认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被告应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00000元。关于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双方未约定逾期借款利息,故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自其最后承诺的还款日的次日即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双方未约定公证费、保险费的负担问题,且该费用不属于原告维护权利必然产生的费用,故该费用不应由被告负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XX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3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8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顾颖,专职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在校期间成绩优异,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4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