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〇日 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深圳市XX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 102687 元;
二、 被告深圳市XX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2687元为基数,2018年11 月I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 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 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但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5134. 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