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薛X诉被告崔XX、第三人中原XX公司(以下简称中原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年6月19曰立案后,原告薛X申请追加莫XX为共同被告, 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崔XX、莫XX又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 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 理人黄XX、被告崔XX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 生、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 驳回原告薛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 驳回被告崔XX、莫XX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7325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 原告预交),由原告薛X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50元(已由被 告预交),由被告崔XX、莫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 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