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5日,泸县公安局庄严作出裁决:“行为人胡某欧打他人致轻微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胡某收到裁决书,明示服从裁决,不申请复议。
胡某,男,55岁,农民,住泸县XX镇XX村。
2003年7月18日晚,胡某之弟胡小某接到儿子从外地打回电话称:“已知胡小某之妻黄某与本村男子樊某偷情的事,现不再寄钱回家”。认为家庭不和是樊某一手造成,于7月19日晚8时许,趁酒性发作之机跑到樊某(不在家)家门口对其妻儿一阵污辱漫骂,语言十分低级下流,不堪入耳。樊妻李某先忍受一阵,后见胡小某越骂越有劲,便回骂了几句。
胡小某的妻子黄某听了也跑到现场与胡小某一起骂李。李骂不过,要求到派出所去说清楚,就伸手去拉黄某,形成互相抓扯头发,胡小某准备过去帮忙,被李母拦住。
随着吵闹抓扯的持续,已有男女老少十余人到现场,或围观,或劝架。
然后,胡某也来到现场,开初劝道:“都是本队人些,扯啥子嘛,算了。”但因胡小某继续乱骂,黄李二先后经几人拖劝都没拖开。胡某即转口为辱骂:“×你的妈,老子今晚上就铲平了呢。说着就接连对准李某背上猛击几拳。”李的儿子(13岁)说要去打电话报案,又被胡某拦住对其脸面部猛击几拳,顿时,鲜血长流。现场吵闹声、哭叫声夹杂在一起,不绝与耳。幸被多名群众奋力协助接案起来的公安人员制止,胡某才停止了殴打。
胡某假借劝架之名,以伤害之故意殴打他人,致伤二人(经法医检验为轻微伤)。当夜即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泸县公安局的治安民警仅突击一天,即完全查清了事实。故作出了本文开头所介绍的治安处罚裁决书。
现在,胡某已被受害人推向了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等待他的必将是庄严神圣的审判。
来源:法域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