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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继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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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和谐司法需要公正与效率兼顾

发布者:贺永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81人看过

实现和谐司法

需要公正与效率兼顾

(法域雄心)

许多媒体上披露的不少案结事不了的现象,反映了有关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没有把个案的公平正义放在实质环节上,更没有从社会效果的高度上去关注和指导个案。

笔者认为:必须站在建设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上来看待和指导处理个案,把案件的公平正义放在当事人群众切身利益与长远利益最实质的节骨眼上,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首先,案结事不了的原因:一是有的司法工作者只囿于机械地从法律方面来看待当事人所讼争法律关系,就案断案,没有从纠纷案的背后去寻找纠纷的原因,其实并没有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二是有的司法工作者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心理感受,比如,调解工作中的简单粗暴,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等,不仅不能有效地化解本诉纠纷,还伤害了部分当事人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二是司法机关长期的重审判,轻执行,使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使当事人群众经受的讼累变成了加深双方矛盾的又一因素;四是少数法官审案判案存在生冷硬横的作风,又缺乏判案说理。结果难以让当事人信服,增添了不必要的上诉、申诉。

其次,我们只有把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统筹兼职顾,才能有力地克服案结事不了。

一是建立调解鼓励机制,鼓励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多从纠纷背后去找原因,找思想症结,便把调解工作做得有的放矢;二是树立正确的调解意识与观念,不得搞为追求调解率的提高,为了调解而调解,不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就会伤害群众的法律感情。那种以考查调解率作为对法官的绩效考核的做法实在不能继续下去了。三是提高法官判案说理的能力。当都当官尽了这些努力后,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坚决反对以拖延审理、增加当事人的讼累的方法来迫使当事人接受不公平的调解方案的做法。判决一定要注重说理,花大力气克服过去那种说不清、道不明、判不准的现象,以最大的努力来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

再次,健全和完善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力度。

法律纠纷,不论是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亦或是当事人自行和解,都离不开义务人的诚信履行。当出现义务人不履行时,就需要司法机关以强制方法来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以实现,这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信赖根本。在今后的立法、司法改革与建设中,完善执行方面的立法,加强执行机构及其人员队伍的建设,加大对拒不执行人的制裁力度,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全国广大群众长期企盼的一片法治春天。

这片法治春天,需要让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兑现,使法律白条现象不再发生,这样就会实现案结事了。

总之,案结事不了不是法治社会所应有,更不为和谐社会所容许。我们必须克服片面的法条断案,机械执法,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站在为人民化解内部矛盾的高度去调处案件,把握一个原则:判调结合,以调为主,当判则判,保障执行。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的统一。这样才不辱政法工作的使命——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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