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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继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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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义务不得违背法官中立原则

发布者:贺永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372人看过

法官释明义务不得违背法官中立原则

案例:某法官在受理某合同纠纷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应诉答辩时只是提出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原告起诉中主张的利润损失过高,要求降低,并未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抗辩。

在法官队伍中,就应否告知被告享有时效抗辩权,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中央强调司法便民利民服务,法官对当事人负有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其享有对原告的时效抗辩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告知被告享有时效抗辩权,否则就等于是帮助被告一方打赢官司,有脖司法公正。

问题:如果你赞同哪一种观点,就以本案结合相关法律、法理进行论述。

在我国当代司法改革下,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使法官的释明义务成了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它要求司法要为民众提供高效便民服务,尤其是应当耐心释明当事人不熟知的诉讼法事项。但是,这种释明义务又必须以不违背司法公正为限度。

法官履行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切不可为支持一方法事人打赢官司而出谋划策。

一、法官的释明义务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客观要求

当事人群众基于对法律的崇信而将其与他人的涉法纷争诉请人民法院公断,是具有较好的法律意识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法治秩序的表现。但由于百姓群众本身不是法律专业人,对法律不熟知,诉讼中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以求顺利实现自己的权利,往往受到许多障碍。当他们需要法官解释有关诉讼事项时,法官理应耐心解释使其明了,这就是中央强调的法官释明义务。这是我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司法亲民爱民、便民利民的体现。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不允许把人民法院作为法律职业人的竞技场,人民法院是为民众息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平台。

二、司法公正是不可折扣的

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为民。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法官保持中立就成了客观的要求。

法官中立,要求法官要以一个居中裁判者的地位和态度来对待自己所审判的案件。切不可以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其本职就决定了,不允许法官为一方当事人为胜诉而替其出谋划策。

法官释明工作,应当有一个限度,当前立法尚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先试行、摸索,待时机成熟时,及时立法对其予以规范。这个限度应当局限于对当事人告知或解释诉讼程序性事项为限,不应涉及实体问题,切不可在开庭前就对当事人作谁应胜诉、谁应败诉的分析,否则就有先判后审之嫌,把释明义务变成地地道道的咨询意见了,那是律师的职能。就是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分析到了实体结果,即使再准确,也应说明仅是律师个人意见。

三、遵守程序法定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证

一个案件的审理,如果忽视法定程序,在审理程序上都不公正,就保障不了案件实体结果的公正,这是中外法学专家一致公认了的公理。

诉讼法对起诉与受理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等各阶段的工作都作了专门的、明确具体的规定。程序法定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诉讼法的帝王条款。其理论和实践都旗帜鲜明地反对在受理阶段就审查判断实体问题,旨在防止法官思维陷入先判后审之泥淖。

法官向民事诉讼被告提示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实际上就是起到了支持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作用,充当了被告代理律师的角色。当然就超越了法官释明义务的范围。这样就从处理一个案件的源头上就产生了不公正。

法官释明必须在法官中立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正确而又恰到好处的法官释明工作又反过来完善和充实了法官中立原则。

综上所述:法官释明义务与法官中立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其共同的目的的结果都是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我们应当完整而准确地理解它,并应用它来作为我们工作行动的指南。

二OO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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