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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委托人*军与祁阳县*溪*华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发布者:吴春林主任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7日 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柏XX,男,1973年生,住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XX,湖南XX律师。

被告:祁阳县*溪*华XX,住所地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唐XX。

原告柏XX与被告祁阳县*溪*华XX(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红砖款19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日,被告收取原告70000块红砖款19500元,在被告还没发货时就因其砖窑厂棚失火烧毁便没有再生产。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19500元红砖款,但被告一拖再拖,直今未退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原告购砖是事实,但已发货35700块,尚余34300块红砖未发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从事页岩砖瓦生产销售。2019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70000块红砖,单价为0.278元/块,当日预付红砖款19500元,被告出具了收入单。被告向原告发货25000块红砖后,因其砖窑厂棚失火烧毁便未再生产,至今尚欠原告45000块红砖未发货,总价款为1251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资料、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被告出具的现金收入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清单,拟证实已发货35700块,尚余34300块红砖未发货的事实,原告对此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清单系被告方自行登记资料,现原告提出异议,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本案原告向被告预订红砖,并预付了购砖款,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红砖的交付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原告依法可要求被告随时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在收取原告的预付款后,未及时完全地向原告交付红砖,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红砖预付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双方对已发货25000块红砖无异议,但对另10700块红砖双方有争议,被告辩称该10700块红砖已由公司易XX发货给他人并记在原告柏XX账上,公司已发货,该10700块红砖的款项应由易XX与原告结账,原告认为易XX发货给他人未经得其同意,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祁阳县*溪*华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柏XX红砖款

125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柏XX负担25元,被告祁阳县*溪*华XX负担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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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