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曾系恋爱关系,在2024年至2025年期间,双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原告主张被告以购车、资金周转等理由向其借款,其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共计369000元,被告仅偿还190000元,尚欠179000元。被告则辩称双方系恋爱关系,款项往来为共同生活开支。原告遂委托刘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9000元及逾期利息。
二、难点分析
(一)借贷合意的认定存在挑战
本案原、被告曾为恋爱关系,双方之间无借条、欠条等直接债权凭证。被告据此抗辩称所有款项往来均为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不存在借贷合意。如何从大量繁杂的转账记录和日常沟通中,剥离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有效证据,是本案的核心难点。
(二)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存在争议
因双方资金往来频繁、笔数众多,且部分款项性质模糊,双方对最终欠款金额存在争议。如何准确梳理、计算并证明最终的数额,是本案的另一关键问题。
(三)利息主张缺乏合同依据
如何为原告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利息补偿,是本案需要解决的技术性难点。
三、办案思路
(一)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借贷合意
针对无直接债权凭证的难点,代理思路确定为:不以单一证据为核心,而是通过构建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重点梳理并提交了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款项交付-对账结算-事后追认”的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无借贷合意”的抗辩。
(二)精确梳理账目以固定借款本金
对双方长达一年的数百笔转账记录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与核对,制作了清晰明了的资金往来明细表。以被告在通话录音中的欠款为基础,扣除其在对账后通过微信转账偿还的5100元,最终将诉讼请求中的本金数额精确固定为179000元。
四、判决结果
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7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49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借贷关系成立、本金数额认定的代理意见,并支持了自起诉之日起按法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案件取得胜诉结果。
刘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