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2024年3月原告因在外院查胃镜发现十二指肠肿物入住被告处进行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十二指肠肿物;2、反流性食管炎;3、胃黏膜病变。同年3月4日,被告为原告行十二指肠粘膜下肿瘤EFR手术。由于被告治疗方案错误,导致十二指肠瘘,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原告高烧38.5度持续数日,期间,原告及其家人多次急召医生处理,但是被告却以发烧是术后正常现象,并未再采取其他措施也未引起被告重视,进行针对性处理,3月11日检查出腹腔多发渗出、积液、积气,原告及其家人因原告症状继续加剧强烈要求被告处理,后在3月12日转至普外科并邀请南京某医院医生进行十二指肠穿孔修补术,胆囊造瘘术,空肠造瘘术,胃造瘘术,腹膜后脓肿清创引流术,术后感染无明显好转,并在4月25日转至南京市某医院治疗。同年6月28日原告从南京市某医院出院,后到被告处继续进行治疗,
案件难点
1.医疗过错认定复杂,涉及术前评估、术中操作、术后处理等多个环节
2.因果关系认定需要专业司法鉴定
3.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争议较大
4.责任比例划分存在分歧
办案思路
1.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
2.依据鉴定意见确定责任程度
3.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各项赔偿金额
4.合理确定护理人数和期限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判决赔偿96,692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鉴定费12,800元由医院承担。(存在二次治疗另行诉讼)
刘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