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述
2023年12月13日,王某驾驶小型客车沿萧县开发区祝寺路由西向东行驶某路口向南转弯时,刮撞到同向南转弯的朱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造成朱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小型客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朱某受伤后被诊断为腰椎骨折、头部损伤等。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医疗费18000元。
二、代理思路
1、责任认定与保险责任确定:依据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认王某负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偿。
2、司法鉴定意见: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
3、赔偿项目逐项审核:
伤残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二条,结合原告定残时已满71周岁的实际情况,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9年。
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2400元/月计算误工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及原告伤残情况(八级伤残),对精神抚慰金进行合理调整。
赔偿顺序与责任划分: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王某负主要责任),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80%比例赔偿。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核算,朱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3922.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6047元、误工费14400元、伤残赔偿金128104.2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209373.36元。扣除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18000元医疗费后,判决如下:1.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70651.2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6577.73元,共计187228.93元;2. 保险公司赔偿朱某鉴定费1400元;
刘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