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附条件生效的事实翡翠玉石购销协议,与以实际行为认定协议解除的仲裁纠纷案。玉石属于大额标的物,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尤其要关注对合同生效与解除的约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邮寄法律文书文件时务必在快递单中对文件性质内容进行备注;重要的法律文件关系到合同生效或解除的,邮寄文件时应拍视频备份。
案件背景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于2018年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保证金500万,被申请人B公司与俄罗斯C方签订和田碧玉合作协议,或与缅甸D方签订翡翠合作协议,合同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后生效。
申请人主张其支付保证金人民币300百万元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顺利与俄罗斯C方或者缅甸D方签署相关协议。
2019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沟通合同解除事宜,并将解除协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2019年4月收到解除协议,并于2019年5月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约,《合作协议》未生效,且之后双方达成解除《合作协议》合意,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剩余保证金人民币250万元,故于2019年7月依《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被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并未解除,返还保证金无依据。
争议焦点
《合作协议》是否已生效?《合作协议》效力是否已终止?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解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在生效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并不当然生效。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解读: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达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果。协商一致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双方的实际行为达成合意。
合作协议是否生效
关于《合作协议》是否生效,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是否成就来进行判断。
《合作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包括:
1. 被申请人与C方或D方签订合作协议;
2. 合作保证金到账。
A. 对于第一个生效条件
《合作协议》中使用“或”字连接被申请人与俄罗斯C方及与缅甸D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因此,被申请人只要与其中任何一方签订合作协议,即可满足该项条件。
被申请人B在本案中提交了其与C公司于2018年2月签订的《玉石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并提交了其于2018年3月向申请人发送顺丰快递的证据,证明其向申请人A发送了与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然而,顺丰快递月结单中并没有显示被申请人所寄快递的文件名称,且被申请人B与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日期早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的日期。
但结合申请人A于2018年3月开始支付部分保证金以及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于2018年6月期间到俄罗斯考察的事实,仲裁庭认为,根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当认定于2018年3月被申请人B向申请人A顺丰快递发送的文件即是被申请人与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因此《合作协议》约定的第一项合同生效条件已经成就。
B. 关于第二个生效条件
《合作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收取品牌使用及合作的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申请人分两次共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300万元,因此《合作协议》约定的第二项合同生效条件仅部分成就。
尽管《合作协议》约定的第二个条件没有完全成就,但申请人毕竟支付了人民币300万元的保证金,且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随被申请人一起于2018年6月期间到俄罗斯考察,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因此,仲裁庭认为,应当认定《合作协议》已经生效。
虽然本案合同的第二项生效条件仅部分成就,但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可视为双方对合同效力的认可,因此合作协议已生效。
合作协议效力是否已经终止
尽管双方当事人没有签署书面的解除协议,但根据双方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具体包括:
1. 2019年5月,被申请人退还了人民币50万元保证金,申请人未表示拒绝;
2. 2019年6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律师函》称双方《合作协议》已经解除;
3. 2019年6月,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表达愿意退还剩余保证金。
由此可见,双方已通过具体的行为达成解除《合作协议》并退还剩余保证金的合意,因此,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除《合作协议》。
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但双方通过退还保证金、发送律师函以及短信等实际行为达成了解除《合作协议》的合意,应视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合作协议》。
梁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