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敬律师
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
1826312709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财产保全的裁定执行情况有哪些?

作者:陈小敬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1次举报

(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七)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八)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

(九)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诉讼保全申请的具体情况,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最好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以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出现错误行为。


陈小敬律师 已认证
  • 18263127098
  •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8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853分 (优于91.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2篇 (优于95.72%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小敬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50141 昨日访问量:38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