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敬律师
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
1826312709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离岸信托与国内信托的优缺点

作者:陈小敬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52次举报

家族财富传承一直是一个家族最广为流传的“秘笈”,如何积聚财富,如何守住财富,也是富豪们永远关心的话题。多年以来,欧美国家众多耳熟能详的大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都已借道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的财富传承机制,成就了家族财富的基业常青。今天节目的话题我们就来聊一聊“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一般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国内家族信托的优势

部分境外离岸信托从业人员出于某些个人目的,在宣传离岸信托业务的同时,有意贬低国内信托,长此以往,导致一些投资者对国内信托能否实现财产隔离存在疑虑。有报道称,当前在香港设立家族信托客户当中,约七成来自内地。

事实上,国内家族信托和离岸信托各有自己的功能和优势,而且在合法性、维权能力、交流便利等方面,国内家族信托比离岸信托更有优势。

首先,《信托法》要求在国内开展信托活动必须持有信托牌照,这意味着,离岸信托的主体资质可能得不到承认,其信托的合法性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其次,当离岸信托在产生纠纷时,很可能会陷入国内司法管辖鞭长莫及的困境;

第三,语言和文化差异的障碍也会带来服务的困难。

因此,除非把资产转移出境,否则国内信托还是更有优势。

在工作中,我通常会建议当事人根据自己资产所在地来决定到底采用国内家族信托还是离岸信托:资产在国内的话,采用国内家族信托;资产在国外,则采用离岸信托。

家族信托精准解读

国内法律不支持家族信托

有观点认为,中国的信托制度不完善,只能做理财信托,无法实现真正的家族信托。

无须讳言,中国信托行业确实长期以来只存在大量的商业信托,主要服务于融资和投资活动。但没有做,并不表示不可以做,更不表示法律不支持。

《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江平先生曾经表示:“基本的法律关系规定得很清楚,一个信托关系里面谁是委托人,谁是受托人,财产关系怎么来定,这个基本法律有了”。

家族信托新解读

可以说,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在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上已经与国际接轨,是一部比较先进和前瞻的法律。

还有的人认为信托建立在二元所有权体制上,与中国的一元所有权体制不相适应。江平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说了起草小组当年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变通:《信托法》采用了“委托给”这个特定的词汇,既不触及基本制度,也说明了所有权转移的含义。同时,他们在《信托法》的具体条文中,保障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际上也就达到了信托的隔离功能。

其实,这个问题是民法传统国家的普遍问题,不仅仅中国有,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有这个问题,例如瑞士、法国、德国等,这并不妨碍家族信托的发展。

中国社会处在快速发展和转型之中,许多法律部门存在错位和矛盾,这并不应当成为法律和社会实践发展的障碍。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在摸索中发展,用教条主义的笼头去套快速完善中的中国法律,必然无所适从。对此,江平先生认为:“《信托法》模糊也有模糊的好处,这个法律大的问题并不存在。”

事实上,世界各国的家族信托大多数都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长期的实践探索,之后才逐步明确规则。中国的《信托法》在吸收借鉴他国成果的基础上,确立了家族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一个更好的开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高净值人士的增多,信托将以其低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陈小敬律师 已认证
  • 18263127098
  •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853分 (优于91.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2篇 (优于95.72%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小敬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58599 昨日访问量:42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