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关系的处理
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确定: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
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一人一半;自己单独所有的财产,仍然归自己所有。下面是某些共有的特殊财产的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合伙中的出资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去,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独资企业中的投资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夫妻离婚房屋的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债务清偿
1,个人债务的情形包括:
婚前所负债务;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以供养没有抚养义务之人;约定分别财产制,在债权人知道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婚后所负但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所负债务。
个人债务,由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
2.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
婚后所负债务,且不属于上述作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五)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承担损害赔偿之过错的情形。
(2)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a.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离婚,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b.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离婚后又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d.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承担责任的内容
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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