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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提出建立按日罚款、特殊拘留制度

作者:陈小敬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46次举报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信息量巨大!!!

此次草案主要说了啥(亮点):
一、对“老赖”惩治力度加强,最高可拘留六个月!

明确纳入失信名单的适用条件,强调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提出,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通俗一点就是,被执行人有财产不交付的,最高可以按日罚款180天,严重者可以累积拘留6个月,如果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方合力,协助搜寻财产线索

明确了有关组织和个人协助实施调查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注意:是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的财产、身份信息;查找被执行人、被拘传人、被拘留人;查封、划拨、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事项;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与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化网络协助执行机制;

明确报告财产令制度、律师调查令制度

草案第五章执行程序第四十七条明确财产报告的内容,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五年内,有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延长到期债券期限、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之一的,应当一并报告。

报告财产令制度、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明确相当于给了律师一把尚方宝剑,有些地方的调查令制度是相对模糊了甚至缺失的,这给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当中增加了很多成本,这一规定的制定,无疑是给律师节省了许多沟通成本,一定程度推动执行回款的进度。

三、明确举措解决执行财产变现难

动产、不动产等财产变现难是导致执行难回款的原因之一。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编”中,草案规定了不动产的现场调查、确定参考价、拍卖、变卖、抵债等变价程序,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变价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二次启动变价程序,这相当给力!

四、明确执行时效,提高执行效率

草案第三章“执行依据”中,将申请执行时效概念并入诉讼时效概念,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就时效不满三年情形作了特别规定

针对实践中因执行送达多、被执行人难找等带来的执行送达不便、送达程序拖沓等问题,草案第五章“执行程序”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缩短了执行公告送达期间

五、加强对强制执行的监督制约

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和人民法院的自行纠正制度。

直白一点,申请执行人和律师觉得哪些是应该做但是没有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给法院自行纠正。

同时,规定了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规定的、应当实施执行行为而未实施或者在执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申请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更重要的一点,本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还存在查控全覆盖恶意转让被追加执行前保全、债权收取诉讼相关新规定,全面依法高效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

在执行停止和终结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和效力等,还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探望权的执行等进行了规定。

为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办理和管理,促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协调配合,草案还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和执行转破产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出台,明确了相应制度、制约相应权力、减少律师调查成本、加强震慑“老赖”、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胜诉权!解决执行难问题,推动了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等于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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