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木兰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5日 2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木兰,系浙江正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A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某某、王某,均系被申请人员工。
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杭州A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后,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申请人杭州A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 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共计52873元,扣除已支付的12873 元,还需支付申请人吴某某40000元。该款项打入申请人吴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旧州支行账户:622848XXXXXXXXXX。若被申请人杭州A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需加付申请人吴某某违约金10000元,即届时申请人吴某某可按总额5000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吴某某自愿放弃其余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