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木兰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5日 16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李XX,XX正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X某某诉被告A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调解。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A某支付原告X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加付一倍工资差额25500元,于2023年9月月底前付清:
二、原告X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X某某与被告A某之间的劳动争议事宜已处理完毕,今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权利义务争议事宜。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