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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者:董剑明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8日 5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刘女士

本律师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赵先生

第三人: 山东XX节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刘女士与被告赵先生、第三人山东XX节能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管理人 (以下简称XX公司管理人)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4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适 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被告赵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XX公司 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赵先生履行作为山东XX节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股东未足额缴纳的 200 万元出资义务, 并将该出资纳入XX公司的破产财产范围; 2.判令被告赵先生自 2017 年 6 月 7 日起至实际履行出 资义务时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支付给XX公司利息损失,同时纳入破产财产范围;3.案件受 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赵先生承担。

事实和理由:XX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设立, 曾经更名和变更注册资本为 6 000 万元,赵先生为XX公司股东, 认缴出资为 200 万元,认缴期限为 2017 年 6 月 6 日。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 赵先生于 2017 年 3 月 2 日以公司决议的形式将认缴出资期限变 更为 2037 年 6 月 6 日前,并于 2019 年 1 月 20 日将全部股权以 现金方式转让给山东XX电气电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电气公司) 。 XX电气公司受让股权后至今未出资, 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宣告破 产。 2021 年 2 月 22 日,桓台县人民法院受理XX公司的破产清 算申请, 经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 0321 破 3 号之一民事裁定 书确认刘女士债权为 17 630 784.53 元。XX公司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出具 (2021) XX破管字第 16 号报告,认为XX电气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 日宣告破产,追缴该股东出资已无可能性; 同日,出具的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方案中告知债权人如认为名义股 东即赵先生应当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可自行提起诉讼主 张权利。另查明, 赵先生利用其身份信息作为XX公司的股东,现该户籍已因重户口被注销,经泰安市公安局天平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证实。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及司法解释, 赵先生未实际出资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刘女士 的合法权益,赵先生应当履行出资义务并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刘 女士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赵先生辩称, 刘女士的主张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 应依法予 以驳回。理由如下:1、刘女士通过破产程序所确定的债权数额, 作为向其主张债权的依据,缺少法律依据;2、其不存在出资不 到位问题,其对后续增资既不知情、也没参与, 依法无需承担对 增资不到位部分所涉债务予以清偿的责任;3、退一步讲,假设 其需承担案涉债务清偿,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也只就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本案, 清算程序没完结, 刘女士债权最终未获清偿的数额不能确定,无 权现在对其提起清偿权利主张;4、XX公司就增资部分认缴出 资期限未到, 且就公司登记看, 已进行了股权转让,其无需就不 到期注册资本所对应之债务承担责任。综上,请依法裁决。

XX公司管理人述称,依法裁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工商登记材料记载,XX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 曾用名山东XX电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山东XX电气节能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 1 000 万元,登记股东为XX电气公司、韩女士、赵 先生,XX电气公司实缴出资 6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韩女士实缴出资 2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20%,赵先生实缴出资 2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20%。后经四次股权转让2016 年 3 月 1 日,刘女士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公司受其控股股东XX电气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及担保链影响,自2016 年 1 月起停产停业, 对外所负债务无法偿还,XX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受理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 年 3 月 2 日,本院指定XX律师事务所担任XX公司管理人。XX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 刘女士依法向XX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刘女士对XX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为 17 630 784.53 元,并编制了XX公司债权表。2021 年 4 月 26 日,在X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参会债权人对债权表进行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 涉及本案的方案有:一、普通债权共 2 家(刘女士 17 630 784.53 元, 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 000 元),债权总额 17 650 784.53 元。

二、关于股权转让给XX电气公司之前股东责任问题, 经质证,刘女士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印证了赵先生 对XX公司 2013 年 1 月 23 日增资履行了出资义务, 因此在工商 档案中即便不是赵先生本人签名, 也不影响其股东身份及认缴出 资行为。赵先生虽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 该款项系其本人亲自转款,也无法证明该款项的性质,更无法证明款项实际来源于赵先生本人。对赵先生该项意见,在本院认为说理部分一并进行说明。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刘安 娟对XX公司的债权在XX公司的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刘安 娟有权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将该出资纳入破 产财产范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赵先生是否应对XX公司的欠 款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对于赵先生 2013 年 1 月 23 日、2014 年 6 月 6 日两次 增资行为的认定。 本院认为赵先生在后两次增资股东会的笔迹是否是本人签字,不 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对其笔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刘女士作为债权人,在赵先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增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 其有权依据工商 登记的内容向股东主张权利。

其次, 对于涉案 2019 年 1 月 20 日股权转让的效力,及XX电气 公司受让股权后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本院能够认定XX电气公司受让涉案股权后未履行出资义务。

赵先生认为XX电气公司已实缴全部出资,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 主张, 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 XX公司股东会决议将 2014 年 6 月 6 日增资的出资 认缴期限延长至 2037 年 6 月 6 日,对刘女士是否发生效力。本院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已受理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出资人缴纳所认 缴的出资不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延长出资认缴期限对债权 人刘女士不发生效力。

总之,赵先生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将其对XX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XX电气公司,XX电气公司受让股权后亦未进行出资。 并且,XX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已无法偿还,并于 2021 年 2 月 22 进入破产程序。故,赵先生应在未出资本金 2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内对XX公司欠付债权人的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先生在其认缴未出资本金 2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内, 作为山东XX节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履行未足额缴纳的 出资义务,并将该出资款纳入山东XX节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范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计算标准为: 自 2017 年 6 月 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董剑明律师,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对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汇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2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