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剑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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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者:董剑明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7日 2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店区服装店

负责人: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淄博张店贤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邢、桂、张店区服装店(以下简称逃店)因与被上诉人李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店上诉请求:1.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第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合伙投资民宿,当时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起装修,由被上诉人出资,上诉人邢负责打理,一年以后就把民宿店给了被上诉人。后因疫情原因民宿没有通过审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量把民宿店给上诉人,上诉人开一个服装店的分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合同并给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条,上诉人桂与被上诉人讲述了投资时间和投资风险,被上诉人在确认没有问题后在合同上签字,上诉人将年收益的10%作为被上诉人的投资回报,如果被上诉人提前撤资,应提前半年通知上诉人。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打款,实际支付款项46112元。另外还约定,被上诉人如果提前撤资(合同约定投资的期限为2020年8月至2023年8月)需扣减20%的违约金。根据合伙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双方在合伙期间出现了投资亏损30000元,双方应共同承担,被上诉人应承担15000元亏损。但被上诉人却背信弃义,大闹上诉人的服装店,给上诉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最终导致服装店房东要求上诉人搬离,上诉人与XX重回XXX已无法履行,现在衣物无法销售,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损失50000元。另外,上诉人一审申请证人李X出庭作证,证实被上诉人2020年12月20日伙同他人胁迫上诉人桂书写退资说明,上诉人为此报警,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胁迫、欺诈、诱骗、恐吓的手段作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退资说明应认定为无效证据。第二,即使退资说明有效,但退资的期限分别为:2021年1月1日之前退还2万元,2021年4月1日之前退还2万元,2021年6月1日之前退还2万元,2021年8月1日之前退还2万元,其中有三笔也未到期,但一审法院无视该客观事实,判决上诉人一次性退还8万元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错误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判决错误。

阳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阳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投资款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2日,原告李阳在被告店消费3888元。2020年8月8日,原告李阳向被告分别支付16112元、30000元投资款;同日,被告店向原告出具金额为80000元、收款事由为桃夭汉服工作室投资金的收据。2020年8月17日,原告在被告处消费30000元。之后,被告桂为原告出具载有“李阳于2020年8月8日在桃夭汉服工作室内投资金额五万元整民宿投资金额为三万元整合计共收支付宝转帐捌万整现因李阳个人原因,原定投资期为一年,提前退出所投资金额捌万元整今于李阳父亲所协商,由桃夭汉服工作室退还李阳父亲因店内经营问题,现分期退还,于2021年捌月前全额退还完毕。证明2020年8月8日收到李阳支付宝转帐捌万元整经协商分四次2021年1月1日之前一次退还2万元整2021年4月1日之前一次退还2万元整2021年6月1日之前一次退还2万元整2021年8月1日之前一次退还2万元整共计捌万元整”内容的退资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投资关系,在被告桂出具退资说明时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变化即涉案投资款转变为返还投资款;被告未依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店区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阳返还投资款80000元;二、被告邢、桂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邢、桂、张店区服装店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邢、桂、张店区服装店提交代理合同一份、XX重回XX公司销售授权书一份,证明因被上诉人李阳到上诉人店中闹事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经营,合同也不能履行,给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失。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代理合同及销售授权书均是上诉人店与他人签订,与本案无关。二审中,上诉人邢、桂陈述,李阳的父亲带两人到店打砸、闹事,逼迫上诉人承认把李阳的投资款退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实际是合作关系,作为投资就会有风险,不存在完全退回一说,因此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退资说明是在胁迫下出具的,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投资期间上诉人也给被上诉人分过红,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闹事,上诉人也报过警。被上诉人的打砸具体是:一开始去砸门,进去后开始谩骂、拍桌子、搬起凳子摔在地上,直接导致房东不允许上诉人继续租房,上诉人无奈把衣服搬回老家,衣服无法卖出。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桂夫妇与被上诉人李阳存在共同投资的合同关系,在被上诉人提出撤资后,上诉人桂为被上诉人李阳出具了退资证明,承诺分期退还被上诉人投资款8万元,因此,上诉人桂应当按照退资证明的承诺向被上诉人退还投资款。关于退还的投资数额,上诉人虽然主张被上诉人仅投资46112元,但上诉人桂出具的投资证明明确记载被上诉人在店投资5万元、民宿投资3万元,合计8万元,故应据此认定上诉人应退还被上诉人投资款8万元。上诉人主张系在受被上诉人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退资证明,即使存在上诉人陈述的胁迫情节,该情节也不足以造成上诉人陷入恐惧,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出具退资证明,故上诉人主张受到胁迫出具的退资证明无效,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桂未能按照退资协议承诺的首期退款时间退还被上诉人相应的投资款,上诉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在其承诺的退款日期届满前予以全部退还,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投资款退还期限尚未届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按照双方约定被上诉人提前撤资需扣除20%的违约金,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该约定,且该主张也与退资证明不符,本院对此亦不予采纳。一审中,被上诉人主上诉人邢、桂店承担连带责任,三上诉人没有异议,故一审认定三上诉人承担本案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邢、桂、张店区服装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董剑明律师,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对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汇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2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